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近日,市政府印发《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理解,推动各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落到实处,现对《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中国特色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出部署,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亲自授旗致训词并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李希书记、马兴瑞省长多次作出批示指示。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今年2月份,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保障办法》明确了13个方面的保障政策措施和标准要求,是队伍改革转制后,我省建立消防救援职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文件。
《保障办法》印发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结合相关工作出台我市贯彻落实意见。为进一步抓好《保障办法》在茂名落地见效,贯彻好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我市针对《保障办法》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地、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在平移部队原有政策和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优待政策的基础上,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发〔2018〕11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2019〕5号);
5.《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6.《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
7.《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8.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令);
9.《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组通字〔2019〕37号);
10.《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11.国务院 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
1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13.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装备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14.《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15.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粤府〔2014〕34号);
16.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建立全省公安消防官兵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的通知》(粤卫〔2014〕45号);
17.《茂名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茂府规﹝2020﹞2号);
18.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军分区关于批转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军分区政治部《茂名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茂府〔2016〕1号)。
三、关于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
主要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入职5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本意见执行。
四、关于职业保障的职责划分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组织、发改、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文化、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金融、税务、残联、茂名站、茂名西站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包括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主要阐述文件起草的指导意见和主要目的;
第二部分为“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根据省《保障办法》内容,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实施省《保障办法》的对象范围;
第三部分为“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共分九个方面、42个小点,主要根据省《保障办法》内容,细化我市建立健全职业荣誉、职业风险、医疗健康、交通出行、住房优待、家属优待、职业优待、消防经费、人才培训等九个方面的保障体系;
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主要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衔接三个方面对贯彻落实《茂名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具体明确要求。
六、关于改制前后政策的衔接
《实施意见》未明确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事项,仍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制前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保障办法》一致,试行期1年。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南方新闻网
粤ICP备0508599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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